- 二、互联网金融包含哪些?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业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 三、什么是网络借贷?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 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 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四、网络借贷的特点及发展网站借贷的意义
- 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五、网贷风险控制
- 在风控上成立了专业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在贷前、贷中、贷后都有风控专业人员把控。同时在动态管理、主动防御金融风险的理念下,数据源和数据库持续更新迭代,不断强化风险识别能力。我们认为即使是仅作为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P2P网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其根本还是金融,获取优质的资产是我们的长期话题。
- 六、备案管理
-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 七、信息披露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八、资金存管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 一、出借人需具备的条件及需履行的的义务
- 出借人应实名注册,不得借用别人资料注册;
- 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 出借人须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 出借人须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 出借人须向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 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 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出借人风险提示
- 出借人知晓平台作为依法成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 出借人知晓平台主要为借款人(即贷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不设立资金池, 不进行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出借人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认真学习相关的知识,理性谨慎量力而行,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 出借人需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予以保护;
- 出借人知晓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在平台上进行的出借决策均将由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
- 出借人按照“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 出借人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谨防上当受骗,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
- 出借人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心理调节能力,避免盲目跟风。
- 三、借款人义务及禁止性行为
- 借款人应实名注册,不得借用别人资料注册;
- 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 借款人应提供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 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市场等其他目的;
- 借款人在申请借贷时以及借贷债务完全清偿之前,须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 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借款人不得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 借款人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 在医界贷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 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 四、借款人提示
- 借款人知晓平台作为依法成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 借款人知晓平台主要为借款人(即贷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不设立资金池,
不进行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 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 借款人在申请借贷时以及借贷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必须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持续地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 借款人需谨记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不能对同一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等方式在多家平台重复借款;
- 借款人需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予以保护;
- 借款人需诚实守信,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避免产生罚息和其它逾期成本;
- 借款人应知晓网络借贷业务正被纳入征信系统,违约行为将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 五、网贷禁止性行为
-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网贷风险
- 借款人信息风险;
- 债权转让延迟的风险;
- 不可抗力;
- 出借利率风险;
- 政策风险;
- 其它风险。
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历史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